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川0503执443号
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劳动争议一案,(2021)川0503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50476.5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缴纳执行费2157元。
开户银行:南京市工商银行广州路支行123
账户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23
账号: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228402107209743663)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人:周定洪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北京市四环路345号123邮编:224031123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