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1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民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204952003K。
法定代表人:于明俊,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4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3民初22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受偿数额为125000元;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的到期债权受偿数额为17257.76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到期债权受偿数额为107742.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发出协查通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查询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案扣划多个帐户共计17257.76元,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其坐落于宜宾市叙州区房屋,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执1684号案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解除后,已转移至他人名下;3、查询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川Q0××××号车,本案已采取查封措施。因未实际控制,不便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村、社、社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之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董志坪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