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481民初2308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民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204952003K。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