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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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0271民初5771号
原告:三亚田独闽兴钢管扣件租赁部,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安游路安罗村二村小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民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三亚田独闽兴钢管扣件租赁部(以下简称闽兴租赁部)与被告***、被告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闽兴租赁部的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纳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兴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租金155000元及违约金33352.73元;2.纳建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纳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30日,***承包三亚湾新城港湾区项目第二标段东区HPA-7-2地块项目,与闽兴租赁部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同年8月26日,纳建公司在合同中盖章保证***能够支付租金。闽兴租赁部按照合同约定向***提供了钢管、扣件、顶托、快速架等建筑器材,至2018年1月31日,***应支付的租金共667054.5元,其已付款40万元,尚欠租金267054.5元。2018年6月10日,经双方协商,闽兴租赁部给予***优惠,***出具《结算清单》载明:“四川纳建三亚湾项目***租三亚闽兴钢管扣件租赁部所产生的租金尾款结欠255000元。”此后,***支付租金10万元,剩余155000元至今未付。***欠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第9.1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纳建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闽兴租赁部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
纳建公司辩称,一、本案租赁合同从制式上全篇为电子格式,最后手写的内容违反常理。经我司鲁能三亚湾项目部核实,无人联络闽兴租赁部对涉案租赁合同盖章,合同上的公章不真实。纳建公司鲁能三亚湾新城港湾区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承担担保责任,且该内容未经项目部负责人签字或纳建公司追认。故纳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涉案合同手写内容“我项目部保证***能够归还所租赁的材料以及支付租金,如果因材料以及租金所产生的纠纷(包含经济损失)全部由***承担。合同履行完毕自动失效。”文义上也是***承担所有责任,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或只有见证签订合同的作用。根据担保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综上,涉案合同手写文字不是担保意思表示,未明确具体金额,担保条款无效,纳建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三、退一步讲,涉案合同约定不明,担保期间也已经过。综上,恳请驳回对纳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30日,闽兴租赁部(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由闽兴租赁部为***承包的三亚湾新城港湾区项目第二标段东区HPA-07-02地块提供钢管、扣件、顶托、快速架。租赁合同第9.1条约定,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和赔偿费用,应偿还甲方(闽兴租赁部)前送货总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签章处尾部手写条款约定“我项目部保证***能够归还所租赁的材料以及支付租金,如果因材料以及租金所产生的纠纷(包含经济损失)全部由***承担。合同履行完自动失效。”手写内容上加盖纳建公司鲁能三亚湾新城港湾区项目部公章。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闽兴租赁部向***提供租赁物。2018年1月31日,***签署《租金计算清单》,双方结算未付租金267054.5元。***还签署了一份清单(即闽兴租赁部提交证据第17页),清单载明了每月租金数额及总租金为667054.5元。2018年6月10日,***签署《结算清单》载明:四川纳建三亚湾项目***租闽兴租赁部所产生的租金尾款结欠255000元。此后,***又支付了租金10万元,剩余155000元未付,闽兴租赁部诉至本院。
此外,闽兴租赁部就本案纠纷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闽兴租赁部与***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明确具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闽兴租赁部已按约提供租赁物,***已出具《结算清单》确认欠付租金255000元,其欠付租金构成违约,闽兴租赁部请求其清偿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租赁合同第9.1条约定以“前送货总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现闽兴租赁部主张按总租金667054.5元的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问题,租赁合同尾部手写条款“我项目部保证***能够归还所租赁的材料以及支付租金,如果因材料以及租金所产生的纠纷(包含经济损失)全部由***承担。合同履行完自动失效。”该条款文义并未体现纳建公司或纳建公司鲁能三亚湾新城港湾区项目部自愿在***不履行债务时,由该公司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闽兴租赁部主张纳建公司为涉案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纳建公司对***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田独闽兴钢管扣件租赁部支付租金155000元及违约金33352.73元(667054.5元×5%);
驳回原告三亚田独闽兴钢管扣件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4元(简易程序已减半计取),原告三亚田独闽兴钢管扣件租赁部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