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503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民安街50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民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2024)川1503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及(2025)川15民终3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5年5月7日,四川恒和信(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院提出,(2025)川15民终381号《民事判决书》向其送达时间为2025年5月6日,该案正在履行期间,并向本院提供佐证材料。202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已于2025年5月7日收到上述两判决确定的标的款项。综合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执行人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2025)川15民终381号《民事判决书》时间为2025年5月6日,于2025年5月7日履行(2025)川15民终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在履行期间内履行其应当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不成就,故申请执行人***不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