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民初3389号
本院认为,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成都亚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固迪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洪成玻纤有限公司、成都科文节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信一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成都市科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迪
审 判 员 范艾玓
人民陪审员 蒲晓凌
书 记 员 胡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