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威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郫都区郫筒镇南大街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9001029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7701565T。
法定代表人:**。
关于成都威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川0191民初114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川0191民初11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