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1457号
原告:成都威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威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