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8民初2717号
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新特技术工贸部,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威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新特技术工贸部与被告成都威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文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新特技术工贸部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新特技术工贸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新特技术工贸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新特技术工贸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