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5519号
原告: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45112457,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刘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佳鹤,男,1993年7月3日出生,住唐山市迁西县新庄子乡龙塘村**,系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62078648J,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岳书强。
原告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3元,由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  家  显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志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