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多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5518号
原告: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刘昌,执行董事。
被告:威海多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米山东路北文昌路西浪琴湾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吴欣伟,经理。
原告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多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文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