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2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裕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村。
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20号。
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132-2鑫业园商住楼第四层。
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7)鲁109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鲁1092执3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秀路111号第5层(权证号为345**)、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132-2号鑫业园商住楼第9层905房、第9层906房、第4层401房、第4层402房、第4层403房、第4层404房、第4层405房、第4层406房、第3层301房、第3层302房、第3层303房(权证号分别为HK320178、HK320177、HK320191、HK320192、HK320193、HK320194、HK320195、HK320196、HK320185、HK320186、HK320187)共十二户房屋。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秀路111号第5层(权证号为345**)、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132-2号鑫业园商住楼第9层905房、第9层906房、第4层401房、第4层402房、第4层403房、第4层404房、第4层405房、第4层406房、第3层301房、第3层302房、第3层303房(权证号分别为HK320178、HK320177、HK320191、HK320192、HK320193、HK320194、HK320195、HK320196、HK320185、HK320186、HK320187)共十二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程军
书记员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