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剑阁县洪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23民初431号
原告:四川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汉德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阁县洪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雷鸣社区滨河路东段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北大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四川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剑阁县洪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阙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