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3779号
原告: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乐山市市中区罗槽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093064465。
法定代表人:刘前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秋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琴,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射洪县太和镇北大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206355106A。
法定代表人:杨东毅。
原告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依法审查立案后,原告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文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