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2004号
原告: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大榆镇星光社区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80413684N。
法定代表人:冯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奇英,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元民,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北大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206355106A。
法定代表人:杨东毅。
原告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白杨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