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2财保25号
申请人:射洪县鸿旗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一小区8栋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5YXCK80。
经营者:张七,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申请人:重庆洪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建新路47号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7263538T。
法定代表人:李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北大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206355106A。
法定代表人:杨东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射洪县鸿旗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洪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20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重庆洪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对被申请人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重庆洪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射洪县鸿旗建筑设备租赁站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射洪县鸿旗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洪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重庆洪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列两项以2000000元为限。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射洪县鸿旗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