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725民初319号
原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土族,系青海省民和县人,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男,汉族,系河南省人,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北大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就本案达成庭外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更却周加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谭 生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