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223民初151号 原告:***。 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晏县永丰村国道315经光明村至湟源元山村国防公路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男,该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晏县永丰村国道315经光明村至湟源元山村国防公路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24年4月26日组织庭后微信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晏县永丰村国道315经光明村至湟源元山村国防公路项目经理部的现负责人**达成协议,**同意支付工程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另,本案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晏县永丰村国道315经光明村至湟源元山村国防公路项目经理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适格被告,不能作为被告承担责任,经与原告释明,其与该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达成协议,相当于变更被告为**,本院在调解书中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