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223民初15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居民。
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晏县永丰村国道315经光明村至湟源元山村国防公路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系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与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晏县永丰村国道315经光明村至湟源元山村国防公路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