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381执167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四川省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牟元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账号:)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账号:)的存款60,503.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郑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