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381民初2083号
原告:**,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克崎,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牟元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勇,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阆宇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克崎、被告阆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阆宇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93352元。事实和理由:**受阆宇公司雇请,于2016年12月12日在拆除围墙时摔倒在地受伤。诉讼过程中,**变更赔偿金额合计为98362元。
阆宇公司辩称,**受公司雇请属实。**作业时疏忽大意,且未佩戴安全带,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受阆宇公司雇请从事建筑工作。2016年12月12日11时许,**在阆宇公司承揽的建筑工地拆除围墙时,因踩翻围墙上一砖块而摔落地面。次日,**到阆中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19天,用去医疗费8391.66元,由阆宇公司支付。2017年1月16日,**在阆中市人民医院花费16元。2017年3月5日,到阆中骨科医院放射检查,用去130元。4月30日,行数字化摄影,用去134元。2017年3月20日,南充明澄司法鉴定所对**损伤作出鉴定意见:**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评定为150天,护理期评定为60天,每天需1人护理,伤后90天需额外补充营养。**支付鉴定费2500元。阆宇公司对鉴定意见所涉误工期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审查。
另查明,**长期在城区从事建筑工作,居住在其女王利购买的阆中市宏凌山水城19幢2单元302室。
本院认为,**受雇阆宇公司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阆宇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作业时没有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各要素,本院认定由**承担30%,阆宇公司承担70%。
关于鉴定意见,阆宇公司仅对误工期提出异议,请求由本院审查,对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规定,认定**的误工时间为98天(2016年12月12日-2017年3月19日)。就鉴定意见所涉其他事项,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计算相关赔偿费用的依据。
本案具体赔偿范围及数额:1.医疗费,凭据认定8671.66元。**主张续医费750元并非必然发生,其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病历记载认定住院时间19天,标准按30元/天计算为570元;3.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认定营养时间90天,标准按20元/天计算为1800元;4.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护理时间60天,标准参照四川省2016年度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认定为149元/天,金额为8940元;5.误工费,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98天,标准参照四川省2016年度建筑业人员平均工资认定为120元/天,金额为11760元;6.残疾赔偿金,**长期在城区务工,且居住在城镇,标准按四川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35元计算。**定残时60周岁,且为十级伤残,计算年限20年,乘以赔偿系数10%,金额为5667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5000元;8.交通费,**未提供与其就医时间、地点、次数、人数相符合的交通费正式发票,酌情认定300元;9.鉴定费,凭据认定2500元。上述赔偿费用合计96211.66元,由阆宇公司按70%在责任比例赔偿67348.16元,扣除阆宇公司垫支医疗费8391.66元,阆宇公司还应赔偿**58956.5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省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58956.5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计1067元,由**负担320元,四川省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洪川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