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1515号
原告:河北恒基脚手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0963430663,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孙宝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206650041Q,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茶店子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周孟强,公司经理。
河北恒基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恒基脚手架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恒基脚手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9,800.0元,减半收取计4,900.0元,由原告河北恒基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昌义
审 判 员 高东珊
人民陪审员 李德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青
书 记 员 孟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