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再18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茶店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206650041Q。
法定代表人:周孟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永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天山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598862。
法定代表人:刘昌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
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渝01民终618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渝01民监12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永秀,二审被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在再审中称,该公司不服本案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其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并要求其在收到上诉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该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通过微信交纳了诉讼费300元。本院却以其公司未交纳上诉费为由,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错误。请求:1.撤销本院(2020)渝01民终6189号民事裁定;2.恢复二审审理程序。
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在再审中称,其不知道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是否在期限内交纳上诉费,请法院审查。如果其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了上诉费,同意恢复二审程序审理。
本院再审查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渝0112民初10269号民事判决。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20年7月16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日,一审法院向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2020年7月18日,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通过微信交纳了诉讼费300元,并获得了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2020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20)渝01民终6189号民事裁定,以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为由,裁定按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向双方送达了裁定书。
以上事实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已在法院指定期限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二审以其未交纳上诉费用为由,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渝01民终61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恢复第二审程序。
审 判 长  包 颖
审 判 员  曹 亮
审 判 员  但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郑冬梅
书 记 员  周 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