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22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法定代表人:周孟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玲,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盐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森,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0)川2021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960000元及资金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13元、申请执行费22129元。但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有企业注册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管理部门所反馈的房产登记信息是公司所开发的房产初始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房产,其中坐落于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柠都大道中段192号地中海印象商业B区的商业服务用房32套,该权证号为总证备案号,该栋服务用房均网签销售;其余初始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均已设置抵押。现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康晓春
审 判 员  刘盛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述龙
书 记 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