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1民初2269号
原告:***,女,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珂,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2073686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资阳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柠都大道西段231号1楼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MA67T4H1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茶店子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20665004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阳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兴岳阳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