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598号
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18166988。
法定代表人:沈鑫。
被告:***,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花溪新村24号6-1,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5305210216被告:***,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蟠龙乡街村10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411263731被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4650元,由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炳灿
人民陪审员  李显珍
人民陪审员  冉瑞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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