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11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怀锦,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
法定代表人:沈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怀锦,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剑阁县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园区(剑门关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蒋美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雄,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泽康,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怀锦,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家兵,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怀锦,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剑阁县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泽康、陶家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9.00元,减半收取计41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晓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梦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