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7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春,重庆市北碚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晓玲,重庆市北碚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18166988。
法定代表人:沈鑫,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09民特29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劳务费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渝0109执7290号执行裁定书,经查,被执行人并无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我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并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任何款项。
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72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行的冻结时间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判长  黄飞
审判员甘玲
审判员李军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柴兆琳
书记员何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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