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峰之巢装饰有限公司

眉山市峰之巢装饰有限公司与殷文生、殷眉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402民初2816号
原告:眉山市峰之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叶先明。
被告:殷文生,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殷眉生,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眉山市峰之巢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殷文生、殷眉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被告殷眉生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眉山市峰之巢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殷文生、殷眉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龙跃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