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峰之巢装饰有限公司

眉山市峰之巢装饰有限公司、蹇贵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402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峰之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叶先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蹇贵全,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峰之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蹇贵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装修款335522元、支付诉讼费63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待该房产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优先受偿,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於国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