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402执恢487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峰之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同升小区**上(**)。
法定代表人叶先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蹇贵全,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峰之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蹇贵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支付装修款335522元、支付诉讼费63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待该房产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优先受偿,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川14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