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初9896号
原告:符怀贤,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余姚市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玉立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符怀贤、余姚市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两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怀贤、余姚市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怀贤、余姚市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裴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