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市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4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姚市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南区振兴路综合楼***室。
法定代表人:向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银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姚市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玉立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共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百军,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其炳,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陈官松,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晓明,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余姚市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姚市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公司)、一审第三人陈官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宏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孙 奕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