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03民初1683号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南溪区水池街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人民政府,地址: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街村。
负责人:银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容,宜宾市南溪区留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