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健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饭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迎执恢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健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号金茂国际数码中心**座**层**户。
法定代表人郝俊明,经理。
被执行人山,住所地太原市纯阳宫**号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健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7)迎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