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攀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21执保44号
申请人:四川攀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340069690658L。
法定代表人:韩斌,经理。
被申请人:泸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张怀华,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攀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攀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其在泸县国土资源局有“泸县太伏镇王湾村、石坝村土地整理项目施工二标段”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四川攀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县国土资源局有“泸县太伏镇王湾村、石坝村土地整理项目施工二标段”的工程款845954.32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即从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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