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嘉记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3275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片区。
法定代表人:钟国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嘉记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川1521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嘉记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1.支付工程款5091768.20元及逾期利息;2.支付垫交的案件受理费246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从2021年10月8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1521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王根琼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