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执异8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区春江盛景A区3幢18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6327582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申请人:何春,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申请人:张家莲,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禾建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追加***、何春、张家莲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中禾建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禾建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没有发现中禾建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调查,中禾建司股东***、何春、张家莲未足额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何春、张家莲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与中禾建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川1502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判令中禾建司支付***工程款17000元及利息。中禾建司不服该判决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川15民终13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禾建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中禾建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川1502执320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经检索本院执行系统,本院尚有中禾建司作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程序案件。

另据中禾建司信用公示信息载明,中禾建司于2010年10月26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等。中禾建司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股东为***(持股比例:92.8571%、认缴出资额:1950万元)、何春(持股比例:5.7143%、认缴出资额:120万元,2010年10月22日实缴出资24万元、2011年1月12日实缴出资96万元)、张家莲(持股比例:1.4286%、认缴出资额:30万元,2011年1月12日实缴出资3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一、被执行人中禾建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申请人***作为中禾建司的股东,未举证证明其已缴纳或已足额缴纳出资。且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中禾建司信用公示信息载明中禾建司股东何春、张家莲已足额缴纳出资,***也未提交何春、张家莲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据,故本院对***追加何春、张家莲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院(2020)川1502执320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驳回***追加何春、张家莲为本院(2020)川1502执320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牟冬勤

审判员 邓以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