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3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区春江盛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63275825M。

法定代表人:钟国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502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76元。4、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一、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通过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执行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8月19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翠屏区孔滩中心校有工程应收款,本院依法对该款进行了冻结,但提取时间无法确定。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未实现债权为17176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虹

审判员 杨著冰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学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