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21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48431629,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翠柏大道4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63275825M,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片区**盛景A区3幢1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子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0636841T,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57号1幢1-2层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子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799853.2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需庭外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在撤回申请后两年内随时可以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21执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