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8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津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兴园3路**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
法定代表人:孙显庆,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成都津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9435.08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成都市××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15532.54元,已支付申请人。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陈 斌
审 判 员 沙声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利辉
书 记 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