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津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津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中鑫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3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津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兴园3路5号金融中心3幢5层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中鑫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临邛大道9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津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川公司)因与上诉人成都中鑫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3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鑫海公司以为妥善解决工程款支付问题,化解各方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鑫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中鑫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12元,减半收取27156元,由成都中鑫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