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罗红艳、某某与被告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少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罗红艳。
原告***。
法定代理人罗红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艳、***与被告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红艳、***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红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红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黄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