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少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罗红艳。
原告***。
法定代理人罗红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艳、***与被告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红艳、***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红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红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黄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