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黔0626民初2277号
原告: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莱蒙都会2栋1510室。
法定代表人:郭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街道黎家堡社区。
法定代表人:龚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东瑞公司)与被告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江云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东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江云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东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进度款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德江云海大酒店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德江云海大酒店弱电系统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总价为550万元;原告组织材料与施工队伍进场后15天内,被告支付60万元;被告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从规定付款之日起,按每日合同总额的1‰计算违约金,另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如逾期60天仍未支付,原告有权停止已安装设备的使用或拆回现场已安装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施工队伍及材料进场,还向监理单位报告了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自检结果。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第一期工程款,现管线已敷设完毕。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与被告发生讼争。
德江云海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对双方争议的首期工程款的问题,经查,成都东瑞公司与德江云海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德江云海大酒店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德江云海大酒店弱电系统工程以550万元的价格发包给成都东瑞公司进行施工,成都东瑞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开始施工,成都东瑞公司组织材料与施工队伍进场后15天内,德江云海公司应向成都东瑞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成都东瑞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于2015年11月20日进场施工至2016年1月以后,而德江云海公司至今仅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剩余的首期工程款50万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德江云海大酒店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工人工天统计表》、《销售合同》、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2.对双方争议的违约金问题,经查,双方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而德江云海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德江云海公司应当按约定向成都东瑞公司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成都东瑞公司与德江云海公司订立的《德江云海大酒店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且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成都东瑞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场施工,德江云海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成都东瑞公司进场后15天内支付工程款60万元,而德江云海公司仅向成都东瑞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至今一直未支付剩余的首期工程款50万元,德江云海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德江云海公司应支付剩余的工程款5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成都东瑞公司主张按15万元(50万元×30%)支付违约金,虽其未按照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计算请求,并主动下调违约金的请求数额,但其主张依然过高,本院综合全案酌情确定违约金为6万元为宜。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冬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明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