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恢25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郭伦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欧小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成都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340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0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