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昌盛鸿笙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成都昌盛鸿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上安镇昌盛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西路88号2栋4单元6楼2号。 被告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8号41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昌盛鸿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昌盛鸿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昌盛鸿笙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昌盛鸿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东瑞家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成都昌盛鸿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