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恢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02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返还涉案租赁土地,经查明,该涉案土地上一直存放着被执行人的沙、石子等物品,上述沙、石子被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同意将上述查封财产移送本院执行,故本院依法委托威海英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场地内的沙、石子进行了评估,价值为***元,经淘宝网对上述沙、石子第一次拍卖,上述财产由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第一次最高价***元竞得,并已将上述款项交付本院,现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已经本院过付给首轮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张淑莲,涉案土地亦返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执恢368号执行完毕。 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书记员  刘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