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2执9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02民初4348号、50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K81***的车辆及机器设备一宗,经委托山东省方盛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及威海志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分别进行了价值评估,分别出具了鲁方盛[2017]车字第018号和威志资[2017]评报字第27号评估报告书,车牌号为鲁K81***的车辆评估价值为***元,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元,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评估价值共计***元将上述财产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元抵顶(2016)鲁1002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欠款和执行费用,剩余***元抵顶(2016)鲁1002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部分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车牌号为鲁K81***车辆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牌为鲁K81***车辆及机器设备一宗(详见威志资[2017]评报字第27号评估报告书)按评估价值***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抵偿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欠款项,其中***元抵顶(2016)鲁1002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欠款和执行费用,***元抵顶(2016)鲁1002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部分欠款。车号牌为鲁K81***车辆及机器设备一宗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三、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6)鲁1002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剩余欠款,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四、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书记员 刘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