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鲁1002执10号之三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02民初4348号、50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K81***的车辆及机器设备一宗,经委托山东省方盛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及威海志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分别进行了价值评估,分别出具了鲁方盛[2017]车字第018号和威志资[2017]评报字第27号评估报告书,车牌号为鲁K81***的车辆评估价值为***元,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元,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评估价值共计***元将上述财产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元抵顶(2016)鲁1002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欠款和执行费用,剩余***元抵顶(2016)鲁1002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部分欠款。经本院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机构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书记员  刘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