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002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人宋修德。
委托代理人吕欣蔚。
委托代理人滕振扬。
被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晓威。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国土资环处字(2018)0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嵩山街道办事处**村集体土地进行地面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鉴于该宗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169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42250元。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威国土资环处字(2018)0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8年6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组织实施机关为嵩山街道办事处。
另查明,因威海市市级机构改革,威海市人民政府作出威发(2018)40号《关于威海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决定撤销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组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的职权由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继续行使。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
再查明,被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威海市环翠区自然资源局缴纳了42250元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威国土资环处字(2018)0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的精神,裁定如下:
一、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威国土资环处字(2018)0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16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由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
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艳茹
人民陪审员  赵显伟
人民陪审员  闫 慧
二0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雪